內容:
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65毫米(mm)以上字體為之;將現行「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之警語。(修正條文第11 條)
二、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並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修正條文第12條)
自104年7月1日起,於市面上查獲104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符合本次修正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品。至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定之酒品,依同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