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將自明(105)年1月1日施行,宜蘭縣政府籲請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1)飲酒勿開車。(2)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3)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標示之警語,應以中文標示,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該條各款規定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合併標示。前項警示圖文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財政部已將警示圖文範例刊登於國庫署網頁(http://www.nta.gov.tw),歡迎業者自行下載利用,酒相關業者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善盡企業責任,共同協助民眾建立正確之飲酒觀念,進而維護國人消費酒品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