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05月28日府秘法字第1070086723B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條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4日府秘法字第1090114195B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4條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第三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認定公益出租人。
第四條 財稅局應依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名冊,按下列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 公益出租房屋坐落之土地,自當年度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 同一地號土地,僅部分合於公益出租要件者,依其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之資格經本府廢止者,財稅局應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一項租稅優惠之期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