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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申訴案件作業規定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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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作業要點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設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11月12日宜稅服字第090004383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3年 3月10日宜稅服字第09300093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宜稅企字第096001725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宜稅企字第1070100529號函修正

壹、目的

為暢通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訴管道,便利其與本局高級人員面對面直接溝通,協助解決各項稅務疑難問題,進而化解民怨、疏解訟源,並發掘不合時宜法令,以落實達成廉潔、效能、便民之目標。

貳、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台稅六發第八六一六二九號函辦理。

參、案件受理範圍

一、因本局之作為或不作為,自認遭致損害,須謀求補救措施者。
二、對本局處理之個案,可提出具體事證及理由,惟未被採納者。
三、納稅人申訴案件範圍如上,但不包括提出行政救濟未結案件。

肆、受理之方式

納稅人可親自或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申訴中心(設於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訴之。

伍、作業組織及職責

一、納稅人申訴中心置高級主管二名,一名由申訴案件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負責,一人由服務科科長擔任。
二、申訴案件之受理由企劃服務科全功能服務櫃臺負責,申訴案件之處理由各相關業務單位負責,管制則交由企劃服務科二股負責。

陸、作業要領

一、申訴案件之受理:

納稅人向本局提出申訴時,由全功能服務櫃臺負責受理並填具受理紀錄表(如附件一)後,送總收文掛號分送承辦單位辦理。

二、申訴案件之處理:

負責辦理申訴案件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盡力發掘事實真相。
若申訴事由,依法令規定無可議之處,毋須面談並取得申訴人之共識者,於擬具處理表(如附件二)奉核可後函知申訴人,若須面談者,填具申訴請示單(如附件三)敘明事由,奉核可後,將面談日期及地點通知申訴人,並影印請示單通知相關單位備妥面談事宜。

三、申訴案件之面談:

面談之進行,必要時各有關單位主管暨主辦人員應到場說明,並提供相關法令及資料備詢。
面談結束後,承辦人員應將結果作成申訴面談紀錄表(如附件四),由申訴人簽章確認,並於陳核後函知申訴人。

柒、申訴案件之管制

一、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且申訴人不再有異議者,承辦單位即將全案(請示單、紀錄表暨其他相關資料)陳閱後存參,並影印送企劃服務科。
二、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相同,惟申訴人仍有異議且依法得提復查者,視同已提出復查,並將全案移交法務單位辦理,並副知企劃服務科。
三、申訴結果如與原處分或處理方式有不同意見者,由承辦單位查明實情依法辦理,並逕復申請人及副知企劃服務科。
四、本局受理納稅人申訴案件應列入管制,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捌、申訴中心之設置

為使納稅人暢所欲言,申訴案件之受理及面談可在全功能服務櫃臺休息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