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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

臨時公演
定義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演唱會、競技比賽(職籃、職棒、運動比賽)、相聲演出、劇場表演、音樂演奏會、馬戲團、魔術表演等。演講不課徵娛樂稅。
開演前辦理事項
  1. 免費演出: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本局報備。
  2. 有價演出: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本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3. 本局需時5個工作天辦理,作業流程與應備文件請參照娛樂稅臨時公演申請
節稅方法
  1. 免徵規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但必要開支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2. 減免規定
    •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
開演後辦理事項 演出結束後10日內需結算並繳銷剩餘票券,以計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