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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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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接受政府補助經費所出具之收據,准照領受捐贈之收據,依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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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 ( 即房東 )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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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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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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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2.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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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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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2.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3.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處五至十倍罰鍰。
4.印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5.妨害印花稅票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