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停或無法修復須報廢者﹕
1.申請地點:監理機關。
2. 檢附證件
3.稅捐減免:
當年度稅捐僅須繳納至災害發生前1日止,若已繳全年度稅捐者,本局依監理機關車籍異動資料主動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至當年底止之使用牌照稅。
※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
(二)須進場檢修,未能即時辦理車輛報停手續者
1.申請地點:本局、羅東分局及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
2.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災害證明。[如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3)泡水車輛進出修理場檢修相關證明或發票。
3.稅捐減免:依申請人提示之上列證件自災害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停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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