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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申報開徵截限表

稅目 區別 申報期限 繳納期限 備註
房屋稅 新增、改建完成及使用情形變更或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 5月1日至5月31日 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土地增值稅 - 土地買賣、設定典權、贈與、交換、分割、合併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
地價稅 - - 11月1日至11月30日 減免申請於9月22日前提出者當年期適用
使用牌照稅 一般應稅交通工具 - 4月1日至4月30日 -
營業用車輛上期 - 4月1日至4月30日 -
營業用車輛下期 - 10月1日至10月31日 -
娛樂稅 1.查定課徵 - 繳款書送達後10日內 -
2.自動報繳 次月10日前 次月10日前自動報繳 -
3.臨時公演 臨時公演後 臨時公演-繳款書送達10日內 -
契   稅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印花稅 1.各項應稅憑證實貼印花稅票 - 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 稅額鉅大不便貼花,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
2.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 - 依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之繳納期限,惟未繳納前不得交付或使用
3.核准總繳 每單月15日前 每單月15日前逕向公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