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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不動產繼承申辦流程

程序 辦理地點 申辦項目 應備證件 說明
第一站

戶政事務所

申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及委託書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印鑑證明須在立約日前一年以後核發者始為有效。

第二站

國  稅  局

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送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7.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辦理申報。

第三站 

財政稅務局

地價稅、房屋稅查欠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提供繼承房地案件全國聯合查欠服務,可至任一縣市之稅務局(稅捐稽徵處)辦理。
♥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列入印花稅稅課徵範圍。

第四站 地政事務所

產權移轉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6.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7.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8.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9.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10.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相關表單下載

備註

  • 本流程適用一般案件,如有特殊情形請向各主管機關洽詢。
  • 繼承人可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
  • 確認不動產之繼承標的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土地、建物正確標示,並據以填載相關資料。
  • 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書( 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 ), 或請其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 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提醒您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 應備證件
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取得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是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千分之二,兩者相差了4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
3.建築改良物權狀或使用執照
※申請書各項欄位已填寫,則免附2、3項證件。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向財政稅務局辦理更名 應備證件
繼承取得的房屋,如果未辦理保存登記(即所謂的所有權 登記),在向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後,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1.戶政機關除戶證明文件
2.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資料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分割協議書
5.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
6.有拋棄繼承情形者,另檢附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若為平均繼承,分割協議書免附。

相關機關洽詢電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