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動核定: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不論是否有駕照,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核定免稅,車主免申請。
    • 車主申請:
      1. 身心障礙者沒有駕照,可以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監理機關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申請免稅。
      2.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無車輛,可以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
    • 免稅限額:每一身障者以1輛車為限,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小客車免徵限額1萬1,230元,貨車免徵限額3,600元)
    • 申請期限: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符合條件的車主,及早申請,經核准後當日即享有免稅優惠。
    • 申請管道:
      1. 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即完成申請。
      2. 持身心障礙證明及車主身分證至本局、羅東分局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檯辦理。 

  • 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2月最後一天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就應繳該年期房屋稅),於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一次徵收,繳納期間為1個月。至於課稅期間是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後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使稅額減少,當期適用,如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至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申報時應填寫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申報書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www.iltb.gov.tw),或以網路申請。

  • 1.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2.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 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納稅主體就不同,仍需重新申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向本局申請核定。

  •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繼承人: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理人: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四)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
    1.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繼承人: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 件)
    4.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繼承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1順位繼承人者,應附繼承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三)代理人: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四)查調全戶財產(所得)
    1.全戶已成年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未成年者:戶口名簿影本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影本
    3.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4.授權書或委任書
    〔註: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免附授權書;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父或母)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授權書或委任書上委任人簽章部分,應有法定代理人兩者共同之簽章)〕
    ​5.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國民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繼承人: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理人: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死亡證明文件)。
    4.授權書或委任書
    (四)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 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土地增值稅試算

  • 一般車輛及上期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下期營業用車輛: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 151cc以上機車。

    【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
    * 150cc(含150cc以下):免稅
    * 151~250cc:800元
    * 251~500cc:1,620元
    * 501~600cc:2,160元
    * 601~1200cc:4,320元
    * 1201~1800cc:7,120元
    * 1801cc以上:11,230元

  •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本局申報契稅。

  • 1.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2.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5.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1.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2.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3.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處五至十倍罰鍰。
    4.印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5.妨害印花稅票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 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存款帳戶印鑑章,並提供納稅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 買賣百分之六、典權百分之四、交換百分之二、贈與百分之六、分割百分之二、占有百分之六。

  • 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即權利人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