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減免標準適用條件申報時間應附證件
(一)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停止課稅未重建完成期內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填具申請書
(二)災害毀損5成以上房屋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1.填具申請書

2.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受輻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4.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宜蘭縣政府。

5.區域性普遍發生重大災害時,得委由里長、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辦理申報。

(三)災害毀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同上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損失情形
申報期限
檢附證件
稅捐減免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地價稅全免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損失情形申報期限申請地點、檢附證件及稅捐減免
車輛因受天然災害影響報停、報廢或進廠檢修者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報停或無法修復須報廢者﹕
    1. 申請地點:監理機關
    2. 應備證件
    3. 稅捐減免:當年度稅捐僅須繳納至災害發生前1日止,若已繳全年度稅捐者,本局依監理機關車籍異動資料主動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至當年底止之使用牌照稅。
      ※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
  • 須進場檢修,未能即時辦理車輛報停手續者:
    1. 申請地點:本局、羅東分局及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
    2. 檢附證件:
      • 申請書
      • 災害證明。《如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 泡水車輛進出修理場檢修相關證明或發票
    3. 稅捐減免:依申請人提示之上列證件自災害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停徵使用牌照稅。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損失情形申報期限檢附證件稅捐減免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隨時辦理
1.申請書
2.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1.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