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事項

土地出售時,買方和賣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憑以計算土地增值稅。

  節稅方法

  1. 賣土地時,若地上房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現行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規定者,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 土地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未來將由政府徵收取得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3.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補習班、安親班】

  報繳事項

書立學費收據時,應由補習班、安親班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後再交付給學生家長。繳納方式:

  1. 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
  2. 向本局或本局羅東分局申請彙總繳納,以每2月為1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本局或本局羅東分局申報。

【出租房屋】

  報繳事項

租賃契約書本身免貼印花稅票。 但房東收取保證金或租金並於契約書上簽收收取金額,則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節稅方法

如果房客以支票、匯票或本票支付保證金或租金,記得在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支票、匯票或本票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別

使用牌照稅

  辦理事項

車輛失竊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說明

  1. 向警察機關報案。
  2. 檢具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
  3. 事後車輛尋獲,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恢復課稅。
  4.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可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稅別

使用牌照稅

  辦理事項

車輛報停、繳銷、報廢可申請退稅

  說明

  1.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請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或繳(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
  2.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行政院環境部認可之廢棄車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及回收商交付之廢車管制聯單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3. 民眾可透過監理站聯合櫃檯或上行政院環境部回收網查詢合法回收商交付廢車管制聯單時,確認回收車牌面數之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確保自身權益(環境部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4. 如有溢繳,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款。

  稅別

使用牌照稅

  辦理事項

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應重新領牌

  說明

  1. 車輛若逾期未檢驗,監理機關將於一定期限後逕行註銷牌照。
  2. 車輛如欲繼續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恢復課稅。
  3. 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其查獲當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故民眾應隨時留意車輛驗車期限,以免被註銷牌照違反規定而受罰。
稅別辦理事項說明
印花稅完納印花稅

按契約書價款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繳納方式:

  1. 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
  2. 至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並將收據黏貼於契約書上。
契稅申報契稅
  1. 訂約後30天內申報契稅,買賣或贈與契稅是契價的6%,逾期申報會加徵怠報金。
  2. 法拍屋則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30天內申報契稅。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房屋時,可以在「領買或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價格申報課稅。
  3. 中途變更起造人案件,則在核發使用執照後60天內申報契稅。
房屋稅繳納房屋稅
  1. 每年5月份應繳納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修增訂第6之1條,自113年7月1日起,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這天房屋稅籍記載的人須繳納房屋稅)。
  2. 取得房屋如果只供自己住家使用,可以在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房屋使用情形,經查核無誤後得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別

房屋稅

  辦理事項

災害損失減免房屋稅

  說明

  1. 居住房屋:於未重建完成期內,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申請停止課稅。
  2.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
  3.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 

  定義

臨時舉辦符合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

  開演前辦理事項

  1. 免費演出: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本局報備。
  2. 有價演出: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本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3. 本局需時5個工作天辦理,作業流程與應備文件請參照娛樂稅臨時公演申請

  節稅方法

  1. 免徵規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但必要開支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2. 減免規定
    •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

  開演後辦理事項

演出結束後10日內需結算並繳銷剩餘票券,以計算稅額。

  報繳事項

地上有房屋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須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資料(如: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節稅方法

  1.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的納稅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因此買土地時,必須注意土地的登記日期。
  2. 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前申請核准,自該年開始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