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5年10月17日宜稅財字第095003597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1日宜稅財字第09600414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04月09日宜稅財字第09800563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12月02日宜稅資字第09800595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07月30日宜稅資字第09900591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0日宜稅資字第09900592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宜稅資字第100005911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6日宜稅資字第101015003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宜稅資字第10401501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7月19日宜稅資字第10701501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7日宜財稅資字第108015000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5月05日宜財稅資字第1110150089號函修正
一、 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並縮短退稅作業時程,使現場申辦之納稅義務人即時領取退稅現金,暨節省本局郵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範圍
(一) 退稅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
(二) 退稅金額:單筆金額五萬元以下。
(三) 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三、 作業方式
(一) 現金退稅隨到隨辦;出納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九五四八七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保管、核發、填補。倘週轉金不足支應時,則俟週轉金撥補或專案退稅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或改以直撥、支票退稅等方式辦理。
(二) 全功能服務櫃臺受理現金退稅申請時,納稅義務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退稅申請書(附件一),受理人員初審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將退稅申請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稅目主管單位審核,退稅申請書影本由受理人員留存歸檔。
(三) 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 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 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 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查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 填妥現金退稅具領單(以下簡稱具領單,附件二)二聯陳核准後,將具領單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三股)領取現金。
5. 於申請所附之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或收回重繳繳款書收據正本。
6. 將退稅申請書正本、具領單一聯等檢附資料由稅目主管單位留存歸檔。
(四) 出納(分局三股)核發現金時,應於具領單上加蓋付訖章戳,並請申請人於現金退稅備查簿(附件三)上簽名或蓋章。
(五) 出納每月十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具領單,製作現金退稅週轉金撥補單(附件四),送資訊管理科按ㄧ般退稅流程核對退稅金額無誤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但退稅週轉金支付相當數額時,得隨時辦理撥補。
四、 作業管制措施
(一)每年年度結束前十日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出納現金退稅主辦人員應將借支之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同時簽借次年度週轉金。
(二)本項業務由審核員、會計室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不定期抽核,以為管制。
五、 因應天然災害辦理現金退稅之作業方式得另案簽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