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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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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是指民眾向各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復、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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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檔案應用事項,可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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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者,依法不能申請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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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並無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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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依作業程序詳填檔案應用申請書,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查得以提供者,即以書面審核通知書通知申請人,並約定時間至本局檔案應用專區應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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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iltb.gov.tw)檔案應用專區下載申請書填寫,送達方式得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局。
2.或於本局網站檔案應用專區-檔案應用線上申請,提出線上申辦服務,並經由線上申請自動介接公文管理系統,免再下載書表填寫,省去親自遞送之不便或郵寄所需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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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代理,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應敘明其關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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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申請書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時如不能或未能補正者,即駁回申請;本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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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必需付費,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1.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檔案,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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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提供檔案應用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例假日除外);開放應用場所為總局行政科二股(文書)檔案應用專區(宜蘭市中山路2段165號)、羅東分局三股檔案應用專區(宜蘭縣羅東鎮興東路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