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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104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及因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未能再協助辦理進口酒類取樣檢驗業務所需,進口酒類查驗業務自105年1月1日起,有下列重要改變,籲請酒類進口業者注意遵循:
一、檢驗案件委由海關及地方政府取樣:進口酒類檢驗除屬先行放行之案件,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外,其餘檢驗案件,由海關協助取樣,並列為海關之貨物查驗通關查驗案件。
二、進口業者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為配合實務作業,進口業者應先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
三、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及成本填補原則,修正原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查驗費「從價計算」之規定,改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各項收費數額如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
四、有關進口酒類相關資訊,請隨時至國庫署網站/主題專區/進口酒類查驗業務/最新業務公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