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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損失情形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申報期限 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9月22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稅捐減免 地價稅全免。
災害減免申請書

宜蘭縣地方稅及國稅聯合受理災害減免申請書(odt)
宜蘭縣地方稅及國稅聯合受理災害減免申請書(pdf)

線上申辦

財政部稅務入口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一、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