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修正之內容? |
A: |
-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或輔助人,如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且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即使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可適用免稅規定.
- 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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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自104年1月1日起,申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所有人,限為何人? |
A: |
身障者領有駕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每一身心障礙者以申請1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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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104年1月1日起,如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申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所有人,須為何人? |
A: |
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自104年1月1日起,申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所有人,須為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且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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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10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是否亦受10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新規定限制? |
A: |
是。自104年1月1日起,所有身心障礙免稅車輛,無論何時申請核准,皆須符合修正後新規定,即車主與身障者須為二親等以内親屬,且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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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10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是否須重新申請? |
A: |
10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原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且亦符合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必重新辦理申請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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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果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車主是身障者的舅舅,設籍在同一戶籍,請問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104年1月1日以後是否繼續免稅? |
A: |
自104年1月1日起,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欲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車輛所有人須為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本案車主與身障者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自104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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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自用小客車及貨車,符合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惟該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其應納稅額為多少? |
A: |
自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免稅金額以該車種之汽缸總排氣量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依上開規定,104年1月1日起符合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自用小客車及貨車,惟該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其應納稅額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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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範圍?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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