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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宣導專區

●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要記得申報

103年6月4日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此外,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並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設立及面積限制。提醒您,倘係103年7月30日以後新取得自住房屋者,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新建完成、移轉(買賣、受贈、繼承)取得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使用情形,才有自住房屋稅率之適用,請鄉親記得按時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自104年7月起,依個人於本縣內持有之戶數採行差別稅率

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已於104年3月23日經宜蘭縣議會三讀通過,將自104年7月1日起適用。個人持有本縣內住家用房屋扣除適用自住房屋之戶數後,剩餘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用非自住房屋3戶至7戶者,每戶均適用2%徵收率;如持用非自住房屋超過7戶者,每戶均為3.6%。此外,即將於104年5月寄發之104年期房屋稅單(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7月至104年6月),非自住房屋將以房屋稅條例第5條法定稅率下限1.5%徵收。

   

非自住房屋稅率說明圖

 

●自103年6月起,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調高至3%,與營業用房屋相同

103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2年7月至103年6月共12個月,因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自103年6月生效,原按2%稅率課徵之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需補徵103年6月當月房屋稅稅率調整為3%之稅率差額。補徵稅額計算公式為:課稅現值*(3%-2%)*1/12

  

診所事務所用房屋稅率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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