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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民眾反映問題(Q&A)

地價稅-民眾反映問題(Q&A)
Q1 未辦繼承共有土地無法過戶,且土地上有他人房屋占用,土地繼承人仍要繳納地價稅,該如何處理?
A:

土地有他人占用,可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Q2 公同共有土地可否分單繳稅?如果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會如何處理?
A:
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按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但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欠繳稅捐仍負有連帶責任,若公同共有土地有欠稅,會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惟優先對未繳納潛在應繼分者執行,執行無著,則繼續向已繳清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執行。
 
Q3 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何?課稅期間?開徵(繳納)期間?
A: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08月31日;課稅期間自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開徵期間自11月01日起至11月30日止。
 
Q4 納稅義務人持有土地及使用情形不變,為何地價稅會增加?
 A: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的規定,每2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由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據地價動態重新評定公告地價。因重新規定地價有所調幅,納稅義務人雖然持有的土地不變,但是會因為公告地價調高使得應納地價稅增加。

Q5 要瞭解公告地價之作業情形,應向那個政府機關洽詢?
 A:

本縣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及彙整處理作成書面報告,供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依據。如民眾想瞭解公告地價作業,請洽宜蘭縣政府(地政處用地科)。

Q6 評定土地的公告地價,會考量那些因素?
A:

公告地價的調整是由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前次公告地價、最近一年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並考量社會經濟狀況及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包括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之資料等),辦理評定公告地價。

Q7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怎麼申請?
A:

可以到本局填寫申請書或以書信、網路方式申請。如果申請書上房屋坐落、土地坐落、全戶戶籍資料等都填寫的很完整,可以不必檢附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請記得要在9月22日前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超過時間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Q8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
A: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3.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限一處。
5.都市土地面積限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限700平方公尺。

申請核准後,日後若有不符上開任一條件者,請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課徵一般用地稅率,否則可追補5年應納稅款外,依法可處3倍以下之罰鍰

Q9 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可否免地價稅?如何申請?
A: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法定空地),不予免徵。須於當年9月22日前主動提出申請,當年方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

Q10 原課徵田賦之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如營業:民宿、汽車修護、營業倉庫等),要不要繳納地價稅?
A: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並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