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
申請項目 |
減免標準 |
適用條件 |
申報時間 |
應附證件 |
(一)焚燬、坍塌、拆除致不堪居住房屋 |
停止課稅 |
未重建完成期內 |
事實發生日起30日之內 |
填具申請書 |
(二)災害毀損5成以上房屋 |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免徵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
1. 填具申請書
2. 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3. 受輻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4.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宜蘭縣政府。
5. 區域性普遍發生重大災害時,得委由里長、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辦理申報。 |
(三)災害毀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 |
自發生之日起至修復為止,減半徵收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 |
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之內 |
同上 |
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 |
宜蘭縣地方稅及國稅聯合受理災害減免申請書(odt)
宜蘭縣地方稅及國稅聯合受理災害減免申請書(pdf) |
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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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一、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二、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