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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罰則

使用牌照稅罰則
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滿後經查獲有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時,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行駛及停放)經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以免受罰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若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使用牌照轉賣、移用會受處罰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