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請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停或繳(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
-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棄車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及回收商交付之廢車管制聯單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 民眾可透過監理站聯合櫃檯或上行政院環保署回收網查詢合法回收商交付廢車管制聯單時,確認回收車牌面數之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以確保自身權益(環保署免付費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 如有溢繳,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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