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繳稅
一、適用範圍
- 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大額憑證及娛樂稅(均限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
- 查(核)定開徵稅款: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及地價稅。
- 違章罰鍰: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
-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
-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
二、適用期間
- 各稅繳納期間如下表:
稅目 |
繳納期間 |
使用牌照稅 |
每年:4月1日~4月30日及10月1日~10月31日(營業用車輛) |
房 屋 稅 |
每年:5月1日~5月31日 |
地 價 稅 |
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
- 除印花稅彙總繳納案件為自動報繳期限當日24時、大額憑證案件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及娛樂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外;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三、適用對象
不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
四、手續費
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五、繳納方式
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按照系統操作說明輸入繳款類別、銷帳
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持卡人(限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六、注意事項:
- 該筆稅款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 如需繳納證明,申請方式如下:
(1)請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 (https://etd.etax.nat.gov.tw/apply-services/)申請並取得繳納證明。
(2)請至本局網站網路e櫃檯-申辦及下載項下申辦或臨櫃至本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 - 如有操作上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向財金公司客服中心洽詢(電話02-26319800轉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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