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納保官室或業務單位
申辦相關規定:
納稅者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其申請書或言詞申請紀錄(以下合稱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料、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處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外國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料、住居所、事務所、就業處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請權利保護事項:
1.溝通協調:申請溝通與協調事由及稅捐爭議情形。
2.申訴陳情: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之具體事實及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
3.救濟諮詢協助:申請諮詢及協助內容。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五)申請日期。
線上或臨櫃申請:
線上申請路徑:網路e櫃檯>申辦及下載應備證件/流程圖>納稅者權利保護
臨櫃申請:納保官室或業務單位
應備證件:1.申請書2.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3.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