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法務科
申辦相關規定: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35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四)依第19條第4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復查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 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線上申請:
宜蘭縣政府e櫃臺:
宜蘭縣政府e櫃臺首頁>線上申辦>復查申請
應備證件:
一、以自然人憑證插入讀卡機登入後申請
二、相關證明文件(例:繳款書、繳納收據影本、行政處分或裁處書影本等)
※臨櫃申請:
一、處理期限:60天
二、收件單位:法務科
三、應備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
1.本人身分證明資料
2.相關證明文件(例:繳款書、繳納收據影本、行政處分或裁處書影本等)
(二)代理人申請: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2.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印章
3.委任書
4.相關證明文件(例:繳款書、繳納收據影本、行政處分或裁處書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