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財產稅科及羅東分局
申辦相關規定:
一、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二、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線上申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辦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或拆除、焚毀、坍塌
應備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二、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三、如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
※臨櫃申請:
一、處理期限:7天
二、收件單位:財產稅科、企劃服務科及羅東分局
三、應備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簽名亦可)
(二)代理人:
1.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簽名亦可)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三)營利事業組織或其他組織者,應檢附以下文件:
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四)如房屋拆除前、後相片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