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單位:土地稅科及羅東分局。
申辦相關規定:
一、本辦法適用於定期開徵之地價稅。
二、納稅義務人於持有之土地及使用情形不變情形下,因公告地價調整,致應納地價稅額較調整前增加新臺幣1.5萬元以上者,得就增加之稅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但納稅義務人為營利社團法人者,不適用。前項情形於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所定重新規定地價期間均得適用。
三、納稅義務人應於地價稅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地價稅;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平均繳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申請適用。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1.5萬元≦增加之稅額<3萬元,得延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繳納。
(二)3萬元≦增加之稅額<10萬元,得延1至3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
(三)10萬元≦增加之稅額<20萬元,得延1至4個月或分2至5期繳納。
(四)20萬元≦增加之稅額<50萬元,得延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
(五) 增加之稅額≧50萬元,得延1至6個月或分2至7期繳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七、經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有未如期繳納者,本局即就未繳清稅款,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線上申請:
本局線上申辦:
本局首頁>網路e櫃檯>線上申辦>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因重新規定地價致應納稅額增加
應備證件:地價稅繳款書
※臨櫃申請:
一、處理期限:7天
二、收件單位:土地稅科、企劃服務科、羅東分局
三、應備證件:地價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