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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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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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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是同一縣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計算而得。每一人在每一縣市(宜蘭縣)不論有多少筆土地只會有一張地價稅稅單,於開徵期間寄至登記之通訊地址,而非每新增一筆土地就多一張地價稅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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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納稅主體就不同,仍需重新申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同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向本局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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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單位為各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或農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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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經明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為準。如實際居住該地卻無上列人員之戶籍登記,自未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