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買賣百分之六、典權百分之四、交換百分之二、贈與百分之六、分割百分之二、占有百分之六。
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即權利人負責繳納。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屬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