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cc以上機車。 【機車使用牌照稅稅額】 * 150cc(含150cc以下):免稅 * 151~250cc:800元 * 251~500cc:1,620元 * 501~600cc:2,160元 * 601~1200cc:4,320元 * 1201~1800cc:7,120元 * 1801cc以上:11,230元
一般車輛及上期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1日~4月30日。 下期營業用車輛: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
1.車輛不堪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辦妥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繳至報廢前一日)。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每年仍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2.車輛擬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繳至報停前一日)。嗣後恢復使用時,應辦理復駛手續,並繳納應納稅額。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主動核定: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不論是否有駕照,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主動核定免稅,車主免申請。 2.車主申請:身心障礙者沒有駕照,可以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或同戶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 3.免稅限額:每一身障者以1輛車為限,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小客車免徵限額1萬1,230元,貨車免徵限額3,600元) 4.申請期限: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符合條件的車主,及早申請,經核准後當日即享有免稅優惠。 5.申請管道: (1)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並上傳身心障礙證明即完成申請。 (2)持身心障礙證明及車主身分證至本局、羅東分局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