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娛樂稅法第7條)
娛樂稅由出價娛樂之人負擔。但納義務人即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娛樂稅法第3條)
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娛樂稅法第12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每個月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月1日到10日,自動報繳者每月十日前申報繳納。(娛樂稅法第9條)
未合法登記之娛樂業,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設籍,並依法代徵娛樂稅。(娛樂稅法第2條)